政策法规

《“一带一路”融资指导原则》

发表时间:2017-05-16 阅读次数: 字体:【大】 【中】 【小】 | 关闭本页

为推进“一带一路”融资体系建设,在中方倡议和推动下,中国财政部与阿根廷、白俄罗斯、柬埔寨、智利、捷克、埃塞俄比亚、斐济、格鲁吉亚、希腊、匈牙利、印度尼西亚、伊朗、肯尼亚、老挝、马来西亚、蒙古、缅甸、巴基斯坦、卡塔尔、俄罗斯、塞尔维亚、苏丹、瑞士、泰国、土耳其、英国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《“一带一路”融资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原则》)。

5月14日,在“一带一路”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高级别会议“促进资金融通”平行主题会议期间,肖捷部长与英国财政大臣哈蒙德、格鲁吉亚第一副总理兼财长库姆西什维利、俄罗斯财长西卢阿诺夫、巴基斯坦财长伊沙克·达尔、伊朗财长塔伊布尼亚、匈牙利国家经济部长瓦尔高·米哈伊、埃塞俄比亚财政和经济合作部部长纳比比、柬埔寨财经部大臣安蓬莫尼拉、阿根廷金融部长卡普托等17国财长或财政部授权代表签署了《指导原则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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