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家视点

程国强:深刻认识“一带一路”的核心内涵

发表时间:2014-12-11 阅读次数: 字体:【大】 【中】 【小】 | 关闭本页

  建设“丝绸之路经济带”和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”(以下简称“一带一路”)倡议,是习近平主席把握国内国际发展大势,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,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提出来的。把“一带一路”建设这一重大战略构想贯彻落实好,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使中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赢得优势、提高中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,推进国内改革开放,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。

  “一带一路”倡议提出以来,其倡导的开放包容、和平发展、互利共赢的理念,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和积极响应,但是,受当前国际上复杂政治因素的影响,加之迄今我国还未系统对外阐述“一带一路”的内涵,部分国家心存疑虑,尚在观望等待;有的则出现误读甚至曲解。比如,国外有的学者过度解读“一带一路”的政治动机,认为将挑战现有区域合作机制。特别是,近期有人将“一带一路”误读为中国版“马歇尔计划”,甚至有人将其与历史上的“朝贡体系”挂钩,曲解其基本内涵。

  在当前“一带一路”建设起步阶段,必须高度重视各方的关切和疑虑,抓紧明确并对外宣介“一带一路”的核心内涵,通过加强沟通协调、对话交流,促进增信释疑、凝聚共识,为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营造良好氛围。

需要深刻认识的是,“一带一路”倡议虽然由中国提出,但它实质上是惠及各个参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建项目,既涉及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,更关乎区域协调与全球治理。因此,要以弘扬开放包容、和平合作、互利共赢的古丝绸之路精神为基础,深刻把握并突出彰显现代“一带一路”、“开放、包容、互利和共营”的核心内涵。

  第一,开放。这是古丝绸之路的基本精神,也是新时期“一带一路”的核心理念。我国提出“一带一路”倡议,是进一步释放内陆开放潜力、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以及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战略需要。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应对世界上所有国家或经济体、国际组织、区域合作机制和民间机构开放,不能搞封闭小圈子,更不能有排他性。尤其要求推动各参与方努力提高投资与贸易便利化水平,降低贸易和投资成本,在相互开放中培育可持续增长的市场。

  第二,包容。这是区别于其他合作组织或机制的典型特征。一方面,它意味着“一带一路”参与方的多元化,即有别于其他合作机制,不针对第三方,不搞封闭性集团,只要是有意愿参与的国家或地区均没有门槛要求,皆可自愿成为参与者、建设者和受益者;

  另一方面,合作方式的多样化,“一带一路”没有严格统一的参与规则,各方围绕扩大经贸合作、促进共同发展的需要,可采用双边或多边、本区域或跨区域、金融或贸易等多样化、多领域、多层次的合作方式。在具体项目建设中,“一带一路”可广泛吸纳沿线各国当地企业、西方国家企业以及相关国际机构合作开发,构建多方利益共同体。“一带一路”的包容性决定了其具有兼容并蓄的优势,不仅不会主动挑战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,反而能与现有各类机制实现良好对接。

  第三,互利。这是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根本动力。在全球化时代,任何一项区域合作构想,只有真正实现互利共赢才能具有持久活力和广阔前景,互利性是一切合作得以实现和延续的动力。因此,推进“一带一路”建设,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与方之间,不搞零和博弈,不搞利益攫取、殖民扩张,更不能打着开放、自由贸易的幌子,搞与邻为壑的重商主义、产品倾销。要立足于各参与方优势互补,实现利益共享、共同发展。

  第四,共营。这是保障“一带一路”可持续发展的基础。从历史上看,古丝绸之路虽是由汉朝政府打通并拓展,却是以民间商旅互通有无为主,并不是由某一国政府主导的,因此,古丝绸之路精神本身蕴含共同营建、共同受益的内涵特征。新时期“一带一路”是对古丝绸之路精神的传承和发扬,其虽然由中国倡议并积极推进,但它实质上是惠及各参与方的共商共营共建共享项目,不是援助计划,更不是所谓的中国版“马歇尔计划”。无论是政策沟通、设施联通、贸易畅通、资金融通与民心相通等互联互通的具体机制化安排,还是实现方式、合作内容、阶段目标等,都需要各方共同商议、共同参与、共同营建、共同受益,使之成为“利益共同体”、“发展共同体”,乃至“命运共同体”。

  (作者: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局长 程国强 来源:《中国经济时报》2014年12月11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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